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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收费政策探析

作者:林琳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6月13日

        摘要:随着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迅速增长,垃圾处理费用不断增加,给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国家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很多国家先后实行了垃圾收费制度,以达到补偿垃圾处理费用和促进垃圾源头减量的双重目标。在分析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形式和国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垃圾收费的政策选择,指出垃圾收费应注重与其它环境政策手段互动协调。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垃圾收费: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500(2009)07-0046-03
        1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的理论基础
        1.1市场失灵和外部效应——垃圾问题的理论根源
        城市垃圾的大量产生可以用市场失灵来解释。
        首先,垃圾应该被看作是产品生命周期过程的组成部分,垃圾的处理应该由生产垃圾的行为主体负责。然而,在传统机制下。垃圾的处理完全由政府来负责,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处理垃圾的边际私人成本很低甚至为零,大大低于边际社会垃圾处理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将导致垃圾实际排放量远远高于社会最优排放量。
        其次,由于城市垃圾问题具有外部不经济性,使得行为全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消费活动时,往往只从自身角度考虑面临的成本和利益,而对此产生的社会后果却没有或没有完全折算成与行为主体有关的成本和收益。而且在竞争的压力下,行为主体即使意识到其垃圾排放的社会处理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将该处理成本转嫁给社会和未来。因此,外部性是造成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
        1.2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干预理论
        纯粹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是由国家而不是由市场生产的。纯粹意义上的私人物品是通过选择而被消费的物品。而且只有那些为之付费的人才有权力对其进行消费。公共物品用税收和借贷的方式予以支付,它们的价格表现在资助其生产所需的征税水平。而私人物品则是通过在市场条件下运行的价格体系予以支付。
        从垃圾处理服务产业的自身特性来看,既具有环境公益性,又具有经济活动性。其显著的公益性将垃圾处理产业与其他产业区分开来;同时又具有经济活动的一般特征,即它是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要考虑其自身的盈利和经济效益。这种双重特点,具体到生活垃圾管理领域,要求国家首先强制性地规定生活垃圾必须处理。其次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面,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参与、扶持垃圾服务行业,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实行垃圾处理服务的有偿使用等一定的经济政策,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可持续运行。
        1-3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从而体现了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社会公益的法律要求。
        生活垃圾是导致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垃圾必须处理。但公众个体不具备自行处理的能力。因而政府要求垃圾产生后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这实际上是将城市垃圾产生者的治污义务转移给垃圾处理系统代为承担。这种义务的代履行并不能免除污染者或潜在污染者的污染责任。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代履行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排污者理应予以承担征收垃圾处理费就是一种手段,征收垃圾处理费还能体现预防为主的精神,有利于对污染的全过程控制以及污染责任的落实。
        1.4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理论
        种种“政府失灵”表明,政府虽然可以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来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却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市场的最大功能优势就是可以通过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的个体选择过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却无法消除其外部效应并保证社会公平。如果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则既可以利用政府权威来确保公平,又能通过市场交换来体现效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垃圾管理大多都采用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方式,将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环节尽可能地市场化,完全或者部分企业化尽可能地将垃圾处理由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行为,使得企业自负盈亏,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为企业提供商业机会。这些国家认为,责任分散的管理模式(或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管理:或者是成为一个大的政府部门的附加责任的一部分)导致了缺乏责任感。缺乏服务衔接的整体责任感,费用控制能力有限等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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