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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城市排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分析与探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04日

  2、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排水管理 目前,城市排水体制不顺,管理部门有责无权,难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管理长期以来就由城市的市政部门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了“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体改方案和法规”,并指导全国市政设施。但在实际运作中,难以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形成排水设施“建管者无权、不建不管者受益”以及“多头监督、重复收费”的极不正常现象,使本该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资金和运行费大量流失,挪做它用。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则由于缺少资金不能运行,造成设备闲置浪费和腐蚀损坏,水环境污染依旧。管理体制不顺,必然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在执行中无所适从,监督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要分清不能越俎代庖,为此,按有关部委“三定方案”,确定部门职责势在必行。加强城市排水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资金的利用,有利于设施养管专业化、养护机械化、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
  3、拓宽投资渠道,保证资金到位 我国排水设施长期滞后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环境的需要,除认识和经济政策原因外,资金不足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长期以来是依靠国家单一的投资渠道解决。除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外,应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理顺收费渠道,使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及养护维修费有固定的资金渠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改革收费制度,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超过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废水排入下水道和处理设施,应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直接向水体排放的污废水,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主要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为解决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及养护维修和设施建设的固定资金渠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排水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按照污水处理成本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是城市排水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一项极为有力措施。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距达到污水处理成本还有很大距离,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督促协调力度,争取早日达到按处理成本收费,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是否达标是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城建部门对排入下水道的污废水有严格要求和规定,城建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废水要进行监测以控制超标排污和超量排污。改革污水处理厂经营管理体制,逐步从依靠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过度,作为产业经营,加强成本核算实施有偿服务,逐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企业经营机制。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助于逐步加快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
  三、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逐渐改善,对城市给排水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给排水系统的可靠性、防噪音能力和节水能力还需有待进一步提高。城市排水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城市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现代性影响的基础产业。只有对城市排水系统进行合理、有效地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和有效控制,才能够发挥城市排水系统的功能,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等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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