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前古建筑消防管理现状
1、古建筑产权不清,责任不明,消防安全责任难以具体落实。按照1984年文化部、公安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规定,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一般而言,各地的文物局、文管所是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单位,但使用单位却是五花八门,涉及了各种行业,这是由于历史原因的造成的,解放初期,各地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的观念尚不十分浓厚,文物古建筑纷纷被作为办公、仓库等用房分配给各有关单位,并办理了产权手续,这就在实际上造成了文物古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的脱节:一方面,文物局、文管所作为文物保护的专业管理部门,从自身职责出发,对文物保护有着强烈愿望,而事实上却难以插手被占用文物古建筑的日常管理;另一方面,文物古建筑占用单位保护意识十分淡薄,仅仅将文物古建筑作为一般建筑使用管理,使得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管理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成为空谈。消防部门作为监督机构,只能在两家单位之间调停,事实上的消防安全责任难以具体落实。我们认为,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政府协调,清晰产权,明确责任,把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头上,但是由于牵扯面广,操作复杂等等原因,政府也往往无能为力,这就造成了文物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使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始终处于飘摇不定之中。
2、古建筑火灾隐患多,整改难度大,资金投入少。一方面,整改火灾隐患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在自身没有收入,仅靠上级拨款的文物古建筑单位根本无法实现,只有在开发旅游项目,有充足收入的文物古建筑单位勉强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即使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也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的难题。例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这在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中存在着许多技术性的困难,一是消防用水与文物古建筑普遍缺乏水源的矛盾;二是消防供水管网与文物古建筑古、旧的建筑风格存在互不相容的冲突,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消防供水管网的设置处于两难的境地:按照规范设计,暴露出来的喷淋头破坏了古建筑的整体风格,照顾古建筑的建筑风格,往往又存在喷淋系统不能发挥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状况。
3、消防法律、法规存在盲点,不利于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按照《消防法》的解释,营业性场所是指宾馆、商场、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场所,文物古建筑虽然不在其列,应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范畴,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如何查处?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即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果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文物古建筑进行了检查,发现了隐患而单位又没有在限期内整改,依照一般程序,应该实施处罚,但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是非营业性单位,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只能给予其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众所周知,行政警告处分只能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消防机构作为监督机构,如何实施?所以这种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难以落到实处,从而对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起不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4、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文物古建筑特别是没有形成群落、规模的文物古建筑,大多地处荒郊野外,远离城镇、农村。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由于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连最起码的保管人员也难以落实到位,基本处于失控漏管状态。文物古建筑作为特殊建筑,严加看管尚难保证其消防安全,失控漏管更无须赘言。武当山玉真宫、临汾尧庙两起古建筑火灾皆因人为纵火引起,派设专人看管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除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外,多数古建筑无组织机构或防火组织不健全,单位领导没有真正成为防火安全责任人,没有专(兼)职防火员和消防队(站),使防火和灭火工作没有保证。尽管国家已颁布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少部分单位也制订了管理制度,但不能切实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5、随意变更古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一些单位对古建筑缺乏足够的认识,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使其有的用作商店、招待所,增加建筑物的火灾荷载;有的用作加工生产场所,违章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动力线路老化;有的室内违章动火,如火炉、火炕等,这些都严重地威胁着古建筑的消防安全。
除上述原因外,政府和各部门密切协作的好坏,也是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积极动员起来,参与到文物古建筑保护中来,才有可能对文物古建筑火灾进行合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