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2.1
4.2.2 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4.2.2
4.2.3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米。
5 安全疏散设施
5.1 楼梯间
5.1.1 基本要求
(1)楼梯间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位置不娈。
(2)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3)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4)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突出物,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物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地下室与首层之间应有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宜与地上共用楼梯间。
5.1.2 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是指设有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及外开门的楼梯间,高层工业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一)设置范围
(1)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
(2)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公共建筑。
(3)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三层的建筑。
(二)设置要求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防排烟设施。
(2)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5.1.3 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是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面积不小于6㎡,并设有防烟设施)或设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一)设置范围
(1)一类公共建筑。
(2)超过32m的二类公共建筑
(二)设置要求
(1)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不应小于10㎡,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
(2)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2 消防电梯
(一)设置范围及数量
(1)一类公共建筑。
(2)超过32M的二类公共建筑 。
(3)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设置1台;大于1500㎡不大于4500㎡时,设置2台;大于4500㎡时,设置3台。
(二)设置要求
(1)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2)应设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与防烟楼梯间合用时,面积不应小于10㎡。
(3)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4)消防电梯从首层至顶层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s。
(5)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线电话,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消防电梯首层应设专用操作按钮。
(7)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5.3 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照明
在公共建筑的出口、通道等部位设置足够的疏散指示灯和火灾事故照明灯,可以弥补空间组合设计上的不足,也是实际使用的需要。我国现行规范中对火灾事故照明的设置要求较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可能的基础上建议加强对该项的设计与审核。
5.4避难层和停机坪
由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较少,避难层和停机坪的有关设置要求不再缀述。
6 参考资料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3、公安消防监督员业务培训教材(建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