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11、如因乙方违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外,甲方有权利进行加倍处罚。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为共同承担施工管理责任,降低事故风险,就工人人身施工安全保险事宜协调一致如下: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的工人,按最高死亡90万元、4万元医疗/人的赔付额购买工程意外伤害险 ,最高宜按 人共同投保,甲方投入55%保险费用,乙方承担45%,超出保险内容、保额部分的一切安全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或义务性适当补贴、或按保险比例分摊)。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合理配置劳动力,参加施工人数,必须及时上报甲方,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办理保险事宜。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施工人员,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否则因此项带来的一切施工事故风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己方施工人员个人素质担保:充分了解、信任乙方身体、思想素质,承诺乙方施工人员均符合劳动法相关条款要求,非犯罪分子、无恶意暴力倾向行为,身体心理均健康,如有证据证明乙方人员有身体心脑血管疾病、心理疾病等隐瞒不报并使用的、故意 “碰瓷”的等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对乙方加倍罚款、并追究其责任,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劳动者,不得使用,如若使用,因此不能及时办理保险,并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4、参加施工的工作人员,有事外出必须执行书面请假制度,(或电话、短信等口头请假)普通员工向乙方管理人员请假,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向甲方现场负责人请假,没必要的话(除了事假、病假)尽量不要外出,以减少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否则在此期间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以下七项为本协议附件:
1、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名单;
2、乙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乙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成绩表;
4、甲、乙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
(项目部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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