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施工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2.9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2.10制定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1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乙方或其委托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2.12建筑施工机械安装完毕后,乙方或其委托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施工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在甲方组织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向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2.13乙方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施工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2.14由乙方随设备配备的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15乙方组织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2.16自建筑施工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乙方须将建筑施工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登记,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项目安全部备案。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17乙方应定期组织对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将做好的记录移交给甲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施工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18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乙方或其委托安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提前报请甲方安排实施,并经自检验收合格后,书面资料报甲方,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起重施工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2.19建筑施工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乙方或其委托安装单位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提前报请甲方安排实施,并按照安装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20按照甲方项目安全部要求完成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事项 。
3.违约责任
由于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引起的伤亡、物损等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尽力协助做好抢救工作,但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有效期:
本协议为建筑施工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合同的附件,随建筑施工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合同生效而生效,建筑施工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合同解除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但因乙方违背协议,造成主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责任条款的效力。
5.其他约定:本协议书一式 二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建筑施工机械退出施工现场后失效。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设备租赁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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