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题
运药工安全培训
二、教学目的
掌握本专业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掌握应知应会的内容,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三、重点和难点
1、应知应会知识和管理规定
2、事故案例分析
四、教学方法
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理论培训,事故案例分析,实行闭卷考试
五、教具
无
六、内容:
第一部分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放炮管理特别规定
第一条 放炮工作是采掘生产过程中的一道重要工序,为消除放炮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班采掘班(队)长是现场放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撤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撤除警戒、验炮等工作;放炮员是现场放炮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亲自连接雷管脚线和母线,进行网络测阻、放炮、验炮等工作。
第三条 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爆破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采掘班(队)长、警戒人员、运药工、装药工、打眼工、库管员须经四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 雷管发放前必须进行导通测阻,退库雷管发放前必须再次导通测阻,未经导通测阻的雷管不准发放; 爆炸材料的领取、使用和退库要建立台帐,并有领、用、退人员的签章;雷管领送、退库必须由放炮员专人进行,炸药由放炮员领取后交使用单位运药人员,放炮员检查验收并入箱。
第五条 严格放炮现场安全确认制度。一是打眼前安全确认:班(队)长、打眼工必须确认是否有落炮、瞎炮、残炮。二是放炮前安全确认:放炮员确认装药、联线、网络测定是否符合规定;测气员确认现场瓦斯是否符合规定;班(队)长确认警戒是否到位。三是放炮后安全确认:测气员确认现场瓦斯是否符合规定;班(队)长和放炮员确认是否有落炮、瞎炮、残炮。
第六条 每次放炮前必须由当班班(队)长亲自安设警戒人,警戒人必须在放炮手册上签字,只有在人员全部撤出放炮区域、“三警戒”到位,并经班(队)长确认后,由班(队)长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才能放炮。放炮结束后,警戒人必须在接到班(队)长亲自下达撤除警戒指令后,方可撤除警戒。
第七条 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清底验炮”制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做到当班放炮当班验,验炮工作必须由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共同完成,验炮清底到巷道实帮实底,长度不少于2米。
大断面巷道采用多循环作业,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当班清底验炮的,班(队)长和放炮员必须进行现场确认、现场交接,并做好记录,下班次不安排放炮员的,当班放炮员不得离开现场,直至验炮结束。
第八条 瞎炮、残爆的处理。若发现有欠挖、底鼓或留有阻燃彩带,由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负责清查是否留有瞎炮或残爆。如有瞎炮或残爆,必须在班(队)长的指导下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完毕。
第九条 严格坚持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机制炮泥。采煤工作面底部炮眼、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炮眼都必须使用阻燃彩带,彩带外露炮眼长度不少于300mm;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眼(上山巷道除外)必须使用抗水型雷管。
第十条 加强特殊地段放炮管理。巷道拔门、贯通、透老空、遇断层、卧底及天然焦区域等,必须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放炮三汇报”制度。放炮前、放炮后、验炮后,班(队)长、放炮员同时向调度所汇报。放炮员必须现场交接班。
第十二条 处罚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撤人、警戒工作落实不到位下达放炮命令的;
2、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的;
3、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
4、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的;
5、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的;
6、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装药、起爆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的;
8、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发放的;
9、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的;
10、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技干部按违章指挥论处:
1、采煤工作面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或采用一次联线,掐断放炮的,追究跟班区(队)长的责任;
2、掘进工作面生产工序安排不合理,未能按规定进行清底验炮的,追究区(队)长的责任;
3、放炮员违章装药、联线、放炮的,雷管未导通发放的,追究分管放炮区(队)长的责任;
4、特殊地段爆破作业未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爆破参数的,追究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的责任。
(三)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应对所辖范围的放炮管理负责,凡出现放炮事故的,对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部分 《安全规程》爆炸材料运输内容
第三百一十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部分 炸药管理及搬运工相关知识
1、井下药库库管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库管员的职责是: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炸器材,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2、对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戴有何要求?
答: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
3、导通出现的不合格雷管如何处理?
答:将不合格的雷管取出,做好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4、在有瓦斯的矿井中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其最长的延期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5、国家标准规定:电雷管的安全电流为多少mA?
答:电雷管的安全电流为50mA。
6、装卸爆炸材料时要做到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