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林权所有者)
乙方: (承包木材生产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明确双方责任,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县林业避与甲方签定的林木采伐责任书,特签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 甲方将木材生产计划采伐量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给乙方生效。
第三条 甲方责任:
(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完成伐前公示、伐区漆界、伐区拨交后,通知乙方组织进行采伐作业。
(二)监督乙方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时间进行采伐和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森林防火等工作。对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乙方中止其生产作业直至整改合格方能恢复生产。
(三)伐区作业结束3天内,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
(四)伐区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木材采伐生产费
元/立方米,共计 元。
第四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实施林木采伐时,首先要对具体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工作技能、作业安全、防火常识、工伤急救等常识培训,并配备安全防护和防扑设备。必须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时间进行采伐,并严格按伐倒木、打枝、造材、集材、归堆、防火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森林防火工作。对违法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林木采伐造材必须严格遵循标准进行造材,做到长材不短造、优材不劣造、好材不当次材或伐区剩余物,充分利用伐区资源。
(三)配合甲方做好伐区验收。若伐区验收不合格,必须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第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宣传、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规定,同时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结束后,乙方要负责清烧伐区,在放火前一定要打好防火线,做到万无一失后才能点火。如在烧地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章) 乙 方: (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