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方必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严格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254号及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9]329号、黔建施通[2010]88号文件要求执行。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6、乙方必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的安全管理,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格按建设部令第166号和黔建施通[2008]487号、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7、乙方必须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筑施工现场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
8、乙方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组织演练。严格执行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
四、对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责任抵押金制度
1、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5000元;
2、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8000元;
3、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10000元;
4、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15000元;
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20000元;
6、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50000元;
7、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80000元;
8、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的交安全责任押金100000元。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施工项目,按以下标准扣除安全生产押金:
1、发生死亡1 人以上事故的扣除全额安全责任押金。
2、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不力的每次扣除500元安全责任押金;拒不回复或停工整改的,每次扣除1000元安全责任押金。
3、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除100元押金。
4、在建工程不得住人,发现一次扣除500元押金。发现施工作业人员未带安全帽的每人次扣50元安全生产责任押金。
5、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安装、拆卸,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每次扣除1000元安全生产责任押金。
6、外脚手架搭设和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的,每次扣除500元安全生产责任押金。
7、“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到位,每次扣除500元安全生产责任押金。
8、甲方每季度通报安全检查情况,按检查记录扣除安全生产责任押金,对扣除安全生产责任押金开据贵州省罚没收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退余下的安全责任抵押金。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程开工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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