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必须配备2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满足矿井供风需求,具备反风功能,并实现双回路供电。
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求时,必须进行系统改造和设备更新,否则,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调整。
矿井开拓、采区准备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工作面充足配风。
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杜绝循环风。
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及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杜绝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矿井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低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三)以抽采达标治理瓦斯
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该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采。我矿计划在2013年内完成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主体工程安装工作,并试运行。
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0m3/t的煤层(区域)、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煤层(区域)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水平延深、采区接替都要保证瓦斯预抽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
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搞好抽采平衡,要保证矿井瓦斯抽采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使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瓦斯抽放工程必须编制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开展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经鉴定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可不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但必须认真开展好效果检验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管理
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功能进行测试。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必须实现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五)落实好瓦斯治理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以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瓦斯治理责任。
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完善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
矿每月召开一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矿每年对各区队、班组进行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签定,以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我矿为确保瓦斯治理设施设备投入资金正常运行,并做到专款专用。
认真开展好煤矿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认真落实好矿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七、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及标准
1、通风系统管理
1)矿年初在安排生产计划前进行的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工作由矿生产技术部完成,以确保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2)为确保井下通风畅通,减小通风阻力,主要进风巷的净高不足2米,采区上下山和回风巷的净高不足1.8米,以及巷道的杂物清理,坑木堆放整齐等工作。要及时落实整改。
3)矿井2套同等功率的主要通风机,备用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内启动。主要通风机操作司机必须时刻看管,且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主扇房安要求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由机电队负责完善。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由技术室负责完善,并悬挂上墙。
4)若要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情况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审批,方可实施。
5)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停电、停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6)井下所有风门、调节风门、密闭必须采用水泥、沙浆、砖砌碹安装并做抹面,所有风门,调节风门都安装连锁装置,其工程工作由通风部负责。
7)通风部严格按测风制度进行每10天一次的测分风工作,并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及采掘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8)矿井实行分区通风,各个采掘工作面布置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存在串联通风。
2、局部通风管理
1)新购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机电队负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2)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本头瓦斯检查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五)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由瓦斯员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六)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七)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由技术部制定停电、停风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由采掘队配合机电队负责组织实施。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凡无计划停电停风,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4)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5)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应严格风筒质量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风筒接头必须采用双翻边接头法接严密。导风筒拐弯要用弯头,不能转直角,以确保工作面风量。
6)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应采用设置风障法处理或采用抽放系统埋管抽排处理,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吹。
3、巷道贯通安全管理
1)掘进巷道贯通前,地质测量组负责在巷道相距20m前,向生产班组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通风组负责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事先做好调整风量,改变系统的准备工作。
2)掘进队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安排生产班组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且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
3)贯通时,矿安排通风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在通风系统未调整好前,停止矿井受系统影响范围内的一切工作。
4、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1)地面建立瓦斯治理监控室,并设置专职监控员,24h实施监控管理。监控主机与县煤管局联网监控。
2)严格按瓦斯监控管理《细则》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并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3)井下每台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都由机电队负责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及局扇开停传感器。
4)监控员配合机电队,在每组风门外设置一台风门开闭传感器。
5)监测监控系统产品,必须具备产品的“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
6)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都由监控员负责设置,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7)监控员负责每月对监控设备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对瓦斯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8)每班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监控室,瓦斯传感器的移动,悬挂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更不得人为封堵瓦斯传感器。
5、瓦斯检查及瓦斯排放
1)井下每班每个采掘作业点及维修作业点都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同时实现“瓦检员检查、便携仪挂点、悬挂瓦斯探头”的瓦斯三同时管理。
2)每班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且做到当班当次“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少检或假检。另有跟班安全员不定时巡回检查。
3)当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4)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8)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由通风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其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9)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0)井下配电硐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被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11)局扇因故障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首先检查局扇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才能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12)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进行多次排放,严禁“一风吹”。
6、防灭火管理
1)由技术室制定地面防灭火措施,井下防灭火措施,并严格按其实施。
2)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3)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各井口检身工,必须负责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杜绝井口20m范围内的任何火源。
6)严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7)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8)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9)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0)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1)采区设计都采用后退式布置,盲巷密闭都必须用防火材料(如混泥土、碹石、沙砖)掏槽密闭,以防止采空区漏风,在矿井总回风巷,设置一台一氧化碳传感器和一台烟雾传感器以实施预测预报。
12)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后,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要立即向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并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相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必须由通风科和安全科负责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
7、综合防尘管理
1)完善防尘管路系统。机电队负责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中每隔100m处安装一个三通闸阀;每个采掘作业点,套修作业点必须有洒水装置;每个装车站煤仓放煤口必须有喷雾装置;并且保持供水正常。
2)井下跟班副矿长、安全员负责督促各生产班组,维修班经常清除作业点及其它巷道的浮煤、粉尘,并冲洗巷道帮壁。
3)主井口附近60m以内不准放原煤,20m以内(降雨天除外)每天清扫一次撒落的煤(岩)粉并洒水降尘。
4)通风部负责控制选择合理的供风量,风速一般在1.2m/s左右,即能稀释粉尘不会导致粉尘飞扬。每年必须对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量1次。
5)在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回风巷设置一组隔爆水棚(袋),且每组水棚的水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并安排专人维护、加水。
6)掘进工作面钻眼采用湿式钻眼,爆破采用水炮泥。
7)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8)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9)对于个别作业点,除上述防尘措施以后,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8、井下爆破管理
1)井下每个爆破作业点的爆破工作必须由一名专职放炮员担任,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母线采用绝缘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且不能与电缆挂在一起(>0.3m)。
2)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并严格按爆炸材料领退制度进行领退。
3)炮眼封泥采用水炮泥,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
4)每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一炮三检”制度。
5)若通电后不响,必须把母线取下扭接短路,等15min后方准沿线路检查,若因线路联接不良造成的,可重新联线起爆,若是残药瞎管,则必须待炮烟吹散后,由瓦检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共同到碛头头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通知其他人员进入碛头工作。
6)如出现瞎炮,则不准用手拉、镐创、压风吹,不得沿残眼打眼,必须在距瞎眼0.3m以外的地方打一平行新炮眼,重新装药、设警戒、起爆。放炮员必须在起爆后详细检查煤矸,找出未爆的残余炸药、雷管。
9、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1)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长组织检验其“产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检验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入井安装使用。大修后的设备入井前必须经其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2)井上、下装设防雷电装置;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设施必须齐全,并有机电设备运行记录。
3)井下供电应做到“两全”、“三坚持”、“三无”、“四有”、“两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保护装置。
4)矿灯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严格的领退登记记录。严禁在井下拆修或搞打矿灯。
10、安全培训
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员职工大会,进行以瓦斯综合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全员熟练掌握本矿瓦斯综合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各工种(岗位)的基本要求。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11、管理要求
1)必须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必须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防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级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3)加快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以质量达标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石桩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某矿年度瓦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矿业瓦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苏村煤业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方案
260051工作面悬移支架安装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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