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隐患防控,着力减少油气输送管道事故风险。北京市把管线占压等重大隐患列入2014年市政府重大督查事项和市监察局重点效能监察事项。湖南、湖北、重庆等地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调度督促,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隐患督办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吉林省将全省591处油气输送管道占压细化为5类安全隐患,明确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实行分级治理、分类督导。天津市大港油田公司建立“1个总体+19个专项”的预案模式,初步构建完善了油田公司四级(一级总部、二级单位、三级现场、四级重点岗位)预案体系,有效防范事故风险。
(六)加强宣教培训,努力营造管道保护良好氛围。江苏省与主流媒体合作,在最佳收视时段高密度播出《保卫经济血脉》等电视专题片,收到了良好效果。贵州省在黄金时段投放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公益广告,在油气管道途经市(州)高速公路旁设立安全宣传牌,在油气管道途经区域附近人口密集区设立永久宣传牌,在影响油气管道第三方施工区域设立临时宣传牌。甘肃省举办了由13个市州和9个管道企业参加的管道保护知识电视大赛,并与中石油联合创办了《管道保护》杂志,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政府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有关管道保护部门因职权不明确、人员编制不足、缺乏相应执法权等原因,难以有效履行管道保护工作职责。部分地区管道保护工作存在多头管理、协调不到位等现象,省、市、县三级管道保护部门工作不能有效衔接,没有形成上下统一、完善高效的管理体系。同时,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非法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履职不到位,执法不严、查处打击力度不够,许多地区管道保护部门既无人员、编制和经费,又无专业执法队伍,缺乏有力的组织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管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落实,沿线管道安全标识、警示牌、告示桩等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个别管道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不能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违法占压管道、非法施工等问题,管道完整性管理覆盖面和检验检测覆盖率均比较低。同时,由于管道企业驻各地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驻守人员层级较低,对具体问题没有决策权和处置权,难于有效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地方政府和管道企业工作衔接不畅。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受阻等原因导致规划确定的管线路由时常发生变更,与规划选线存在较大偏差。由于竣工验收手续滞后等原因,管道企业与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衔接不够,不能积极主动及时报备管道竣工测量图等相关资料,造成地方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审批第三方施工时缺乏相关完备数据,从源头上导致管道交叉、重叠和施工钻漏等隐患。管道企业、地方政府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演练、专项打非治违等方面未能有效协调联动,大多是单方面进行,缺乏联合应对较大以上油气输送管道事故的实战经验。
(四)管道建设与城乡发展土地需求矛盾突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很多原本远离城市的油气输送管道、危化企业等逐步被城市包围。部分地方政府基于土地收益考虑,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对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认识不足,导致各类道路交通、河道整治、土地平整、工业园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大型项目的规划建设与管道保护带相冲突。在出让土地时,往往违背“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重复出让、发包管道建设用地,交叉、圈占、直接占压的问题屡有发生。
(五)用地补偿机制和相关规章标准不适应。在补偿机制方面,管道建设临时用地是按照土地、青苗和附着物等损失给予当地一次性补偿费用,由于建设时的补偿费用偏低、土地复垦不到位及部分管道热力影响导致农田减产等原因,容易造成占压等隐患持续产生且难以协调解决。同时,Ⅸ保护法》部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部分输油、输气管道相关标准已多年未修订,强制性管道设计施工、定期检测、评估和完整性管理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滞后,在管道非法占压的界定、隐患影响程度等方面也缺少统一的标准规范,安全保障技术还不完善,不能与当前管道保护形势相适应。
(六)全社会管道保护的安全意识淡薄。个别地方政府宣传《保护法》工作力度不够,各级管道保护相关部门、公众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及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道保护的自觉性不高、措施不力。一些地方打孔盗油等违法行为有所反弹,交叉施工、第三方破坏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管道安全和能源安全。据统计,引发油气输送管道泄漏事故的原因中,第三方施工占到近80%,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压力和严峻挑战。
四、有关工作建议
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对油气资源需求将日益增长,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状况必将始终处于高风险态势,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将油气管道安全提升到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战略高度,研究制订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在消除现有隐患的同时不再增加新的隐患。
(一)健全完善管道保护行政监管体系。一是尽快理顺并清晰界定各级政府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赋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职能和执法权并提供人力、资金保障,加快建立上下衔接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管道保护工作落地。二是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管道保护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同时建立严格的管道保护执法考核机制,督促地方及各级管道保护部门认真履行协调指导和执法监管职责。三是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油气管道保护和油气生产安全,研究探索参照煤矿安监局模式,成立专门的油气安全监管机构,全面加强油气领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划统筹协调。一是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推动各地严格落实管道两侧安全距离的强制性标准,着手研究建设管道走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统一考虑、整体布局。二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设立管道信息共享平台,为规划统筹和管道保护搭建平台。三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地方炼油企业的进口原油使用问题,严格监管地方炼油企业原油收购渠道,坚决杜绝违法收购盗油情况。
(三)强化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全面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强检验检测,积极开展管道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做好老旧管道保护和更新工作,规范管道及附属设施规划建设、巡护保养、检验检测、监控预警、维抢修等工作。二是引导推动企业加大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资金、技术投入,研究开发和使用非开挖精确检测、物联网监测、微量泄漏监控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的管道保护技术,加快数据采集监控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三是督促企业及时、全面向县级以上管道保护部门报备管道竣工测量图等相关资料,配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四是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企业与地方政府的预案衔接和联合演练,提高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四)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用地补偿机制。一是研究管道建设用地征地范围,明确管道地下通过权,适当放宽管道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管道建设用地。二是建立管道途经地区收益分配机制,研究探索企业、地方政府等多方共同出资建设和运营管道机制,增加管道企业对途经地区财政贡献率,调动地方政府和受影响群众保护管道的积极性。
(五)健全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相关法规标准体系。一是加快制订与Ⅸ保护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