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t~500t的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场所中工作的门座起重机:
a) 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货物装卸作业用港口门座起重机;
b) 船厂和船坞在修、造船时,结构分段拼装和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船厂门座起重机;
c) 水利电力工程中混凝土吊运、浇筑、水工金属结构件吊装及火力发电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水利电力门座起重机。
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500t的门座起重机以及其他类似场所使用的门座起重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下列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
———易燃易爆、可燃性粉尘、可燃性气体及腐蚀性气体(盐雾除外)环境;
———核辐射、有毒气体环境;
———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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