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第1部分:安…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
爆炸性环境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规范
设备用断路器(CBE)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
精制硫酸镍
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消火栓箱【作废】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