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给出了用受试者评价交通工具内热舒适性的指导准则,并规定了一种标准实验方法。本部分确立了热环境评估和评价的一般原则,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交通工具。本部分规定的方法根据能否为人们提供热舒适性,确定交通工具在关注条件下的性能,用于交通工具的开发和评价。本部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交通工具,包括轿车、公共汽车、卡车、越野车、火车、飞机、轮船、潜艇、吊车的驾驶舱以及类似空间。适用于人们被封闭于交通工具内以及暴露在外部环境时的情况。对于暴露在外界条件下的人,例如自行车和摩托车骑手、敞篷车驾驶员以及无驾驶舱的叉车操作人员等,车辆速度和天气会主导人体的反应。本部分的评估原则也适用。本部分适用于其应用不影响车辆的安全运行条件下的交通工具乘客和操作人员。本部分确立了热舒适性评估和评价的原则,包括测试方法和受试者实验的使用。同时,本部分还提供了评估热环境舒适性的主观方法。本部分属于基本工效学标准,有助于特定交通工具和产品相关标准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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