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现就设区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考评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各设区市教育局在完成省教育厅年初下达的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和《责任书》规定的全年各项安全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参加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年终考评。没有完成目标责任的,师生非正常死亡人数突破目标责任规定指标或发生因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学校负主要责任的校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视为目标责任制考评不合格单位,不参加当年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年终考评。
参加年终考评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师生非正常死亡控制目标、学校安全管理和奖惩项目三大部分进行评分,每部分满分100分,总分合计30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师生非正常死亡控制目标100分。凡师生非正常死亡控制在省厅下达的全年控制指标之内的,按满分计算。突破控制指标的,不参加年终考评。
二、学校安全管理100分。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度初,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设区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考评。按照《福建省设区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考评标准》(附后)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分,并结合全年的安全工作情况,如各阶段的安全检查、工作汇报以及相关安全工作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最终确认各设区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分数。
三、奖惩项目100分,分非正常死亡、安全管理和宣传报道三部分。具体如下:
1、师生非正常死亡减少奖励加分,最高40分。
其中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活动非正常死亡减少奖励25分,按各单位减少的百分数计算。如某设区市教育局校园内控制指标4人,实际死亡人数2人,减少50%,则奖励加分25分×50%=12.5分,如全年没有发生校内非正常死亡,则奖励加分为25分×100%=25分。
校外师生非正常死亡减少奖励加分15分,按各单位减少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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