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汇报,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听取对发生事故单位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汇报。
(三)听取对隐患单位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等汇报。
(四)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安委会领导对被约谈单位进行批评,严肃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单位要作出整改表态。
第五条 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确定约谈对象后一周内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进行。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反馈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七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入单位及个人的业绩考核分值;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责成检查,同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在约谈整改期间,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