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九)本条(一)至(八)项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五条 厦门市水利局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举报的隐患经查属实且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受理举报前未掌握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者,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者同时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依据其规定获取举报奖励。
第六条 厦门市水利局物质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二)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至300元。
(三)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400元至500元。
(四)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600元至1000元。
事故隐患等级由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认证。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八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厦水利〔200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