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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1月14日

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

发 文 号:榕政综〔2008〕14号
发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14
实施日期:2008-01-14

  二、考核奖励办法

  1、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受委托的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考核,其中:变电站征迁以具备交付建设单位用地作为完成标准;架空线路以全部塔基提交开工和线路架设完工作为完成标准。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电网建设指挥部指挥批准后实施。

  2、对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受奖励的单位可根据工作表现对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别给予奖励。电网建设项目奖励资金从福州电业局的项目奖励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①线路工作:500kv线路按2000元/公里标准奖励,220kv线路按1000元/公里标准奖励,110kv线路按500元/公里标准奖励。

  ②变电站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4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

  ③变电站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0.5万元/座标准奖励。

  3、对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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