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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广州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穗府(1992)123号
发布单位:穗府(1992)123号
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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