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
(二)督促和指导镇(街)、村(居)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渡口安全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渡口安全管理的其它综合协调工作。
第八条 航道部门负责渡口水域公共航道的检查和维护,协助有关部门清除渡口水域碍航物;按规定设置和完善渡口水域公共航道的助航标志,并保障功能齐全有效。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渡口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渔政、水利部门负责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十一条 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辖区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渡口、渡船、船员、旅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与村(居)委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船员资料等台帐、档案;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渡运安全管理经费,确保机构、人员、职责、经费落实;
(三) 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人员、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经营人落实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渡船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四)完善渡口安全设施,负责筹措渡口更新改造资金;
(五)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渡口安全检查。在洪水、台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期间、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加强组织协调、加派人员检查和维护渡运秩序;
(六)建立、健全渡口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渡船遇险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 领导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救助,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七)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规范、监督村(居)委会和经营人的渡运行为;
(九)督促经营人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渡口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设置、撤销手续;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完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经费,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三)建设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配备与渡口相适应的适航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做好渡船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计划,确保更新维修资金的落实,使渡船经常保持良好的适航技术状态;
(五)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聘用有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六)加强渡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每天一检;当发生洪水、台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期间、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加派人员进行安全值守,严禁渡船超载和冒险渡运;
(七)建立、健全渡口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
(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海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渡运存在的各种隐患;
(九)渡船遇险或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主动配合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