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度汛,发挥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是指河床以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兴利防害水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闸是指最大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的大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以上、1000立方米/秒以下的中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以下的小型水闸。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100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中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灌区是指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的中型灌区;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
本办法所称泵站是指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以上或装机功率10000千瓦以上的大型灌溉、排涝泵站;装机流量10立方米/秒以上、50立方米/秒以下或装机功率1000千瓦以上、10000千瓦以下的中型灌溉、排涝泵站;装机流量10立方米/秒以下或装机功率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排涝泵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凡与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和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并在上级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水利工程。各地应建立健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保障河道和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
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本市辖区内的河道,东江干流按有关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西枝江干流从惠城区东新桥入东江河口至惠东西枝江水利枢纽的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惠城中心区、仲恺高新区内河涌的主干流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按《惠州市市区河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其他河道按辖区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河道及堤防工程执法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监管按“属地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由河道两岸堤防管理单位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其中西枝江和新开河位于惠城中心区无堤防的东平半岛河段沿岸按照现有沿江岸线或规划岸线外延10米范围确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应与城市蓝线和黄线管理相适应。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的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白盆珠水库由市政府管理,天堂山水库和显岗水库由所在地县政府管理,潼湖水利工程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惠州大堤南堤和北堤、增博联和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余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部门、企业或个人兴建的水利工程,按其隶属关系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监管,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本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属性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为纯公益、准公益或企业性质三类。纯公益和准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包括人员、公用、维修养护经费)按相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由财政核补。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所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筹集,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资金列入成本核算。
小型水库管理和经费保障按《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