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经费的安排和管理。
(二)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三)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四)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市安委办有关指引申报项目,申报资料必须齐全、真实。
(二)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等报告。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检查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有关专项活动。包括检查、督查、整治以及与之相关的方案拟制、聘请专家、审查、论证和验收等。
2.组织对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置、执法、监察等。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包括:聘请专家参与较大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市领导交办的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国务院和省调查组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用于安全生产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2.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广活动。
3.引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4.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宣传培训。
(三)用于城市风险评估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分级、监管、监控。
2.城市公共安全领域重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工作。
3.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转接、交办与跟踪。
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用于引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工作,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2.开展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推广工作,引导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4.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五)用于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推广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安全生产相关规划编制、课题研究。
2.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
(六)用于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
(七)用于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批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