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向市安委办提交申报资料,提出项目申请。申报资料须包括:项目内容、申请资金规模、申报理由、拟完成时间、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
(二)市安委办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三)市财政委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四)市安委办会同市财政委将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市安委会审定。
(五)市财政委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项目计划及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安委办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市安委办应于项目申报后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须于审核年度年底前完成。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申报单位可向市安委办申请延时,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能按时完成且未获准延时的,或验收不通过的,市安委办将撤销该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变更或中止项目时,申报单位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委办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验收办法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市安委办将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汇总向市安委会专题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委。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能按时完成申报项目且申请延时未获批准的。
(二)经批准延时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项目的。
(三)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第十四条 临时项目管理。
(一)临时项目是指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之后,在本办法经费使用范围内,由国家、省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临时指定的项目。
(二)临时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总额的15%。
(三)临时项目由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审定,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截留、挪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