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因伤(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者经治疗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申请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海南省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者《海南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鉴定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申请鉴定从业人员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属精神病的,需提供最近五年专科治疗病历和诊断证明。
(四)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经验核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五)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需提交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以及收到鉴定结论时间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经验核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予以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开具医疗技术鉴定介绍信。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劳动能力医学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专家库要保证一定的专业数量和专业类别,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和技术要求。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