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7号令)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第七条不具备编制能力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应急预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