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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6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发布日期:2011-03-16
实施日期:2011-05-01

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省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外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年。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至2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记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3至6个月。

第二十条  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处理完毕的,原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初步评定为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被累计记分满30分或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累计记分满15分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

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
(二)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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