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及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区、县(市),市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所属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乡镇(街道)、区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等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六条 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分预案由区、县(市)政府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措施具体,分工明确;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六)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应急响应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及其职责。
(三)预测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及发布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原则上按四级启动相应预案),信息共享和处理,指挥与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群众的安全保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后果评估,新闻发布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报告、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财力、物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消防、通信和科技等保障。
(七)监督管理,包括宣教培训、应急预案演练。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责任与奖惩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条 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制定单位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