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豫政[1995]81号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就全省来看,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使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省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 要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
安全生产、是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的重要保证,是保持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一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列为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扎扎实实地抓好安全生产。企业的领导者更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基础建设和管理,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精神,确定省劳动厅负责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市地、县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当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劳动部门请示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 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铁路、航空、航运安全生产工作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国家规定参与上述行业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消防、铁路、航空、航运、职业病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将事故、职业病统计情况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三、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市地、县、乡三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由县、乡政府负责。
(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三)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协助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行使职权。
(四) 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 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察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
(六) 对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分级负责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好,事故隐患严重,或未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考核,企业及其领导人不得参加先进企业、劳动模范等评选;一个部门或地区,如果忽视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重,应追查该部门或该地区负责人的责任。
四、 完善充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一) 各市地、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要不断巩固和加强,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完善监察手段。乡镇企业集中的乡、镇,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监察本地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重点消防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防火安全,并有一支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对职工经常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四) 增加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保证安全生产监察经费。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方面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用好技措经费,通过技术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五、 切实做好危险性较大设备和场所的管理监督
(一) 切实有效地管理和监督检验危险性较大设备和场所,加强隐患治理,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项目设计审查未经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同意的,审批单位不予批准,银行不予贷款,建设主管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已经建成的,不得办理验收手段。省劳动厅、计委、总工会要尽快制定“三同时”管理办法。
(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
(四) 起重机械和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使用单位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劳动部门要对制造、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可并加强监督性检测检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过安全资格认可,并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定期监督抽查和整顿,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以及中介服务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 继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对大型商场、高层建筑、宾馆、易燃易爆和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大型仓库的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解决消防安全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严防火灾的发生。
六、 切实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一) 各级政府、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都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河南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企业要以防止瓦斯爆炸和透水淹井为重点,切实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
(三)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全面履行法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主管部门所属的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劳动部门所属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在机构、职责等方面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都必须认真落实。
(四) 煤炭管理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进行统一管理,承担管理责任;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类非煤乡镇矿山,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七、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要认真落实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在公路沿线逐步建立交警执勤中队,全面推行流动巡逻执勤措施,落实“四定一包”(定路段、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包安全畅通)责任制,增强主干公路和山区险路的交通控制能力,坚决制止各种严重违章行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加强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要组织力量深入客运企业,落实安全行车的各项制度,加强交通安全监督。对客运车辆要逐步落实管理人员,认真搞好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机动三轮车的管理,严禁无证行驶,制止违章载客运输。
八、 严肃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对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要立即严肃认真查处,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坚决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由劳动、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 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 各级劳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以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为重点,认真抓好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 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制订安全生产守则和安全生产教育计划。企业要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职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十、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中央已经确定的方针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执行本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