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公司文件
豫电信[2001]32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电信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电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业经2001年7月20日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反馈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一年八月七日
河南省电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电信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河南电信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电信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国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采取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隐患和纠正不良劳动行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五条 企业在接受国家劳动保护监察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劳动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七条 省公司及市分公司要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组织和生产经营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生产部室、县(市)电信局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研究、解决和督办安全生产问题,发布指令性的措施计划。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 省公司要配备2—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二) 市分公司、省长途电信线路局、省微波通信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三) 企业生产部室、县(市)电信局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四) 生产班组设不脱产安全员。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要具备以下条件: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吃苦耐劳,责任心较强。
第十条 安全生产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监测、摄录仪器、通信、交通工具和防护用品。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单位行政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法规,实行科学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组织经营工作分析时,要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则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 通信建设、运行维护、生产经营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制订企业安全技术维护规程;审查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不留事故隐患;参加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 基层通信生产部门在组织通信建设和运行维护时,必须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测试安全保护装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三) 安全保卫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条例》规定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负责企业防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对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劳逸结合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考核,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费用计划;统计报告各类伤亡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违章单位或人员及事故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五) 财务部门要按审定计划,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纳入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 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 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通信设备、生产施工器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通信设备和机械设备(包括车辆),并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 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及时处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并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 措施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编制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计划。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要落实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每项措施都要规定实现期限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来源: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计划,财务部门综合平衡。
第五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教育。对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参加勤工俭学及临时性生产劳动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对调换新工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操作教育。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从事消防监控、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高空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所在地区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准其独立操作。
第六章 检 查
第二十条 要按照《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见集团公司中国电信劳资[2001]192号文)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展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计划。综合性检查,要有主管领导参加,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情况和人员、设备、场地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 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要采用有利于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先进工艺和技术措施,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要提供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由人力资源、运行维护、安全保卫等部门共同审查验收。
第八章 劳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劳动场所要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场所,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劳动场所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道路应平坦、畅通,劳动场所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六条 通信设备的布置、材料的堆放要整齐、安全,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场所的照明要满足操作需要,照明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害性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九章 设备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设计制造、选型和购进,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合格。
第三十条 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障运行,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设备,要有计划地更新和改进。
第三十一条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安全的规定和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各种不同的工作场所,应按安全技术要求配置电气设备,并保证运行安全。
第三十二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安全附件、除尘装置必须齐全、合格、灵敏、可靠;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生产的锅炉和压力容器不得安装使用;锅炉的水质要符合国家《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水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有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卷扬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警铃、灯光信号、自动安全联锁装置和检修平台,并应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设备检修、废品处理等作业,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与易燃、易爆物品工作有关的建筑设施、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要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和维修,保证技术性能良好;对废弃或闲置残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和设施,必须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方法、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的要求。
第十章 电信线路
第三十八条 设计电信线路时要详细勘察,并按设计规范,保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的空间距离;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加重点标记;对与高压线跨越,又不能停电作业的地方,要将搭建保护架子的材料、用工等列入设计;与电力线跨越处在图纸上应详细标明;对与电力线交叉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有关防护要求及措施要在工程设计说明中编述。
第三十九条 施工电信线路时必须按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水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作业和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应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四十条 维护电信线路必须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发生触电、高处坠落和倒杆等事故。
第十一章 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教育员工,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和物资运输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经企业严格考核后,持准驾驶证方可驾驶企业内部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在驾驶企业内部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准驾证,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准驾证的人驾驶;搞好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劳动卫生的管理,努力做好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寒、防冻和防暑降温工作。
第四十五条 要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实行就业健康检查和转岗后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要实行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于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及时安排治疗或疗养。
第四十八条 禁止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工在妊娠、哺乳期间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第十三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防护用品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鉴定防护用品的性能;教育员工必须按岗位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第十四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要严肃认真地处理因工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75号令)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电信集团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办法》,作出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因工伤亡事故档案和职业病档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会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伤亡事故和危及员工安全健康的问题,有权参加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对劳动条件恶劣,危及员工有安全健康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越级控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电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