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第五条所列材料。也可委托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转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委托转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于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证件、凭证原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时限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
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一)项以及本细则第五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材料,并交验原件。
第九条 对申请延期审查合格和不需审查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予以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持补办申请书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