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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0日

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 文 号:许政办[2009]104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12-10
实施日期:2009-12-10

第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管理权限和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重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一)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具有管理权限的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重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二)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调查时间不得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处理结果应向全市通报;
(三)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调查组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七)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六条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确定一名单位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一个机构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整改;
(七)建立本单位实施道路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

第七条下列人员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
其他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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