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函办[2017]14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4-21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提出以下十条要求,凡未落实的,以及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安全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措施,坚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工程师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