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列入创"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计划并达到标准的施工现场,经评审,授予"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
第二十条 年度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结果30%以上为优良,有一个施工现场获"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且无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获"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年度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结果40%以上为优良,有一个施工现场获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且无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获"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获"省、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当年安全资格免检,在招标投标中可获得加分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的工程项目经理,可获当年省、市安全先进个人称号。获省、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的项目经理在两年内招标投标中可获得加分奖励。
第二十三条 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12月份。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自检工作的,当年安全资格年检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年度施工现场检查考核结果50%以上项目不合格的施工企业,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吊销该企业资质。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结果要与该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安全荣誉称号及项目经理资质挂钩。一次检查考核不合格,取消创"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资格;累计二次检查考核不合格,该单位工程不得申报省市优良工程;累计三次检查考核不合格,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该单位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被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现场的,吊销负责该现场的安全员上岗证;施工现场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吊销该现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安全员上岗证,通报批评负责该负责的安全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