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商务局: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商场、市场等营业性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系统内监管单位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三、市安监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十五、市人防办: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四、十、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地下人防工程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全市地下人防工程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依据《人防法》“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六、市交通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汽车站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七、襄樊日报社: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在报刊上定期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及时曝光。
十八、市消防支队:履行《消防法》第四、十、十二、十三、十六、十九、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九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制定全市消防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论证,对重大火灾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损失核定和责任认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和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考核;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