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