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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7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鄂安监规[2011]3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1-02-17
实施日期:2011-02-17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并办理收费手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计算机考核。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考核标准。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乡镇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全省实行安全培训考核员制度,加强对安全资格考核的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按照考核权限对考核工作实行行政委托。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三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样式。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委托的单位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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