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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7日

十堰市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试行)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十政办发〔2011〕75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7-17
实施日期:2011-07-17

        第三章 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长,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工作分工,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专业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预警联动机制、救援工作配合机制和救援现场工作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分级响应制度。应急救援响应分四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需调集一支应急队伍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处置时,启动四级响应,由参加救援的应急队伍指挥员负责现场组织指挥。
        (二)当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需调集多支应急队伍参与处置时,启动三级响应,由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必要时到现场指挥救援,或授权参与救援的应急队伍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
        (三)当发生较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本地救援能力,或事件跨区域、影响其它地区,需调集主要应急队伍参与处置时,启动二级响应,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到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持。市有关部门及时派出应急救援专家到现场指导。
        (四)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本地救援能力,或事件跨区域、影响其它地区,需省级应急队伍紧急支援时,启动一级响应,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在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省政府支持。省政府及时调派应急救援力量支持,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支持。
        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视情研判,三级以上响应按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启动。
        第十八条 遇到下列情况,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立即集结出动:
        (一)接到报警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出动命令时;
        (二)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出动时,应明确标识,携带必要的装备器材,迅速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到达现场后,应向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员报告,领受任务,遵循应急救援行动规则,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情况,清点人员和装备,清理移交现场,有序返回驻地,恢复值班执勤。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一的新闻发布制度,由事发地政府会同新闻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应急救援队伍及其队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采访,防止口径不一引发不实炒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应急救援“每站必评”制度,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在任务完成后,应实事求是地对应急出动、组织指挥、救援行动、联动协同、作战保障、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应急救援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应急救援建设、运行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应急救援需要,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器材、物资、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携行等装备,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更新升级。
        第二十六条 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紧急调拨、运送制度。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使用消耗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二十七条 建立应急救援征用机制,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与有关个人、企业及社会单位签订救援物资、装备、设施、场地等应急征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车(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视情做好交通疏通,保证快速通行。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高风险补贴。
        应急救援人员参加训练、演练、救援行动发生伤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救治、伤残评定,并给予经济补偿或抚恤。
        第三十条 鼓励公民、社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急救援提供物资、资金等捐助。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考评。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表彰奖励机制,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并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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