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黄牌警告: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二)区、县(市),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三)街道、乡镇,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
(五)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区、县(市)发现两处,街道、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
(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缓报或拖延不报的;
(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黄牌警告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否决和警告权时,应制作《一票否决决定书》或《黄牌警告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送交被否决或被警告的单位、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必要时可在内部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决定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评选各类表彰奖励时,应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表彰奖励和晋职晋级。
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给予的表彰奖励和已晋升的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函告审批或授予单位,撤销原评定的表彰奖励或晋升的职级。拒不撤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批准撤销。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有关区、县(市)有对应否决或警告而未否决或警告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可责令或督促有关区、县(市)对其作出否决或警告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有效期为一年,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所用文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式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