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企业自评)、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评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准、三级发证的原则。
江苏省内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备案。
第七条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企业首先对照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为一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考核评级,经省安监局审核符合上报条件的,由省安监局将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安监总局,经国家安监总局核准达标的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并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证书。
自评结果为二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当地省辖市安监局申请考核评级,市安监局负责条件审核,并将符合上报条件的企业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委托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填写金属与非金属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经省安监局核准后,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
自评结果为三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考核评级,当地安监部门负责条件审核,并将符合上报条件的企业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省辖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委托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填写金属与非金属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经市安监局核准后,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
报送材料包括: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自评报告(一式四份);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原颁发企业登记证书的安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换发新证书。
在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的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由省安监局报请国家安监总局撤消其安全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死亡两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撤消其安全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由原颁发证书的安监部门撤消其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称号、收回证书。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