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肉品市场监督管理方法
发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肉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