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进入粮场时,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必须加装防火装置,排气管应当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或者其他阻火器。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在粮场发生故障时,必须拖至距粮场25米以外的地方进行修理,任何人不得在粮场内修理机动车辆或者为机动车加油。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违反粮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夏秋收期间,在粮场四周50米内焚烧杂草、秸秆和垃圾的;
(二)在粮场内吸烟、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的;
(三)儿童上场玩耍或者在粮场附近玩火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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