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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5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8
实施日期:2010-07-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除外)质量的监督管理。市、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
  各县、河口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及业务指导。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城市管理、人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应当加强对成员的业务技术和法规政策培训,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选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
  (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
  (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
  (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
  (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
  (六)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
  (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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