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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10日

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沪交法[2008]278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依据《客运规定》,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特别规定)

  外商投资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代办外省市客运经营者业务)

  客运站经营者可以接受外省市客运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办进站、车辆变更、发车时间变更等业务事项。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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