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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延续、变更申请表(式样)
3、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技术评审准则
4、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技术评审准则
5、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