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督促、推进区(县)政府落实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责任,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以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治理危险道路隐患为目标,对区(县)政府实施考核。区(县)政府应当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交通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切实有效的开展危险路段治理,不断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实施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目标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解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二)公布市、区(县)两级危险道路治理重点;
(三)指导、协调、督促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危险路段治理各项工作职责和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通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危险路段治理工作情况;
(五)总结推广交通安全和危险道路治理工作经验;
(六)协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七)组织开展对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治理危险路段目标管理评估、考核。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开展危险路段治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危险路段排查治理机制,每年组织有关部门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建立危险路段台帐,详细记录每个危险路段的名称、位置、主要隐患、交通事故情况及相关图片、治理意见和措施,定期向区、县政府报告危险路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