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是指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的约见谈话警示(以下简称“约谈警示”)。
第三条 约谈警示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管理者代表。
第四条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职能处室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在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造成重伤人数3-10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职能处室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予以新闻媒体曝光或网上公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发生较大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市安全监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