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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0日

晋城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监督煤矿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六)监督煤矿搞好“一通三防”和水患、顶板、机电、提升、运输及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预防等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督促煤矿制定落实防治瓦斯的具体措施,搞好瓦斯治理工作;监督各种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仪器仪表完好运行。

  (七)监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新工人岗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

  (八)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及时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监督煤矿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

  (十)监督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班前会和调度会。

  (十一)必须按规定深入到煤矿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越层越界生产和出现“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应当立即汇报。

  (十二)监督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监督工程质量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驻矿安监员解聘:

  (一)对煤矿有重大违法生产行为或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上报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

  (二)在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中,3个月内发现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两次存在同一隐患的,对驻矿安监员作出警告、罚款处理,超过3次的,予以解聘。

  (三)因身体状况、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

  (四)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县(市、区)煤矿驻矿安监员实行统一调换、轮岗,不服从调配的予以解聘。

  (五)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工资福利待遇:

  (一)驻矿安监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和市直有关单位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二)驻矿安监员聘用后,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市煤炭工业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支付。

  (三)驻矿安监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从原市、县两级统筹的煤矿安全费、风险抵押金和矿管、企管费中列支。

  第十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安全监督指令。

  第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严禁出现空岗、漏岗现象。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派驻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每月召开一次驻矿安监员例会,总结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驻矿安监员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晋城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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