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5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中“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航行长江、金沙江、乌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段的”一句修改为“除国家和省《船舶和船用产品目录》注册的船舶外,航行长江、金沙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段的船舶”。
2、第三十七条中的“和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或其委托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
3、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监机构和渔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证件,扣留证件、强制变卖、拆毁或者没收船舶必须出具凭据。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被修订】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