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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0日

广元市地方骨干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广元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发布单位:广元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9-01-12
【实施日期】2009-01-12

广元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地方骨干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骨干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煤矿驻矿安监员制度,强化驻矿安监员的责任,确保驻矿安监员履职到位,根据省安办《关于认真落实驻矿安监员制度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的通知》(川安办〔2008〕13号)精神,经研究,现制定出骨干煤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一、驻矿安监员的管理

  各骨干煤矿驻矿安监员由各煤矿派出具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安全基础管理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责任心强、能独立工作的区、队级管理人员,驻矿安监员经市煤管局统一培训后向各骨干煤矿统一派驻,由市煤管局统一管理。各单位要支持和督促驻矿安监员到岗到位,一经派出,不得在矿上另外安排其他工作。

  二、驻矿安监员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所驻煤矿企业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参加煤矿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凡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责令停止作业,及时撤出作业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市煤管局。

  (三)每月月底前向市煤管局安全监察科书面汇报所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详见附表),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市煤管局安全监察科。

  (四)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堆积、标准、规程和严格执行各级煤炭监管部门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令、决定。

  (五)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

  (六)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特别是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督查、盯紧盯牢、随时报告。

  (七)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煤矿“一通三防”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监督煤矿严格按已公布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督促煤矿强化瓦斯治理和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八)煤矿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

  (九)及时向市煤管局报告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十)对煤管煤监部门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要督促整改到位,跟踪检查。

  三、考核奖惩办法

  (一)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驻矿制度,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每少一次,扣驻矿补贴50元,全月下井不足10次的,按当月驻矿津贴的50%进行惩处。

  (二)每天必须填写《驻矿日志》,记录驻矿工作情况,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报告,并记录在煤矿安全隐患记录本中,督促矿井认真整改到位。

  (三)各安监员驻矿单位负责对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和月出勤情况的统计,每月初5日前将上月驻矿安监员考勤情况书面报告给市煤管局。

  (四)各矿在考核驻矿安监员出勤时,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报告驻矿安监员出勤时,必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我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驻矿安监员驻矿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驻矿日志和出勤报告不相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必要的惩处,每发现一次,除扣除多发的驻矿补贴外,情节较轻的按当月驻矿津贴的20%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按当月驻矿津贴的40¥进行惩处;凡检查时发现驻矿安监员不在驻矿单位又未请假经同意的,每发现一次,扣除驻矿津贴50元,二次发现不在驻矿单位的,扣除当月驻矿津贴的30%,三次发现不在驻矿单位的按当月驻矿津贴的60%进行惩处,并将情况通报派出单位,取消驻矿安监员资格。

  (五)市煤管局负责对驻矿安监员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驻矿补贴,将驻矿补贴与驻矿安全挂钩,所驻煤矿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安全事故,按当月驻矿津贴的50%对驻矿安监员进行惩处,发生死亡1人安全事故两次的,取消驻矿安监员资格,扣除驻矿安监员1月的驻矿津贴;所驻煤矿发生瓦斯死亡事故,按当月驻矿津贴100%对驻矿安监员进行惩处。违纪违规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全年未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驻矿监督员将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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