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省考试中心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相关程序制度的草拟工作;
(二)组织草拟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实施细则,组织研究提出修改考试合格标准建议,负责试题库的建设并提出修订意见;
(三)负责组织、协调培训考试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及考试系统(管理软件、试题库、机房)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受委托承担省安监局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的考试工作;
(六)承担全省经考核合格的“三项岗位”人员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承担市(州)考试分中心和省安监局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准考证的制作和发放、命题、试卷发放、实时监控、考试监督、考试成绩反馈、查询等工作;
(八)受委托按规定的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信息;
(九)承担考试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十)省安监局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依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和核准工作;
(三)负责对本级管理的考试分中心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市(州)考试分中心职责:
(一)负责向省考试中心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
(二)负责向本级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申请机构转发准考证、考试成绩单,并接受考生查询;
(三)负责考试点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职责:
(一)负责考生报名及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审查,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规定;考生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向省考试中心或市(州)分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向考生转发准考证、公示考试成绩;
(四)按规定和程序交纳考试费;
(五)组织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报名及考试程序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向所属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培训申请(计划),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根据批准的培训申请(计划),组织培训和考试报名,并按规定对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
第十九条省考试中心只受理市(州)考试分中心和省安监局直接管理的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
第二十条市(州)考试分中心或省安监局直接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计划,在考试前3天按有关要求报送考试申请。省考试中心原则上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拟定的考试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做出考试时间核准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给予说明。向省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考试申请表(电子版);
(二)考试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包括考生正面一寸免冠数码照片)。
第二十一条省考试中心接到考试申请后,确定考试时间、制作准考证,并下传考试分中心或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统一打印发给考生。
第二十二条考试当天,考点工作人员应提前1小时对系统、设备和网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和省考试中心联系。
第二十三条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每次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二十四条考点监考人员对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准考时间,开始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试结束后,省考试中心及时将考试成绩直接传送考试分中心或培训机构。